AAA诚信经营示范单位证书认证
近年来,中国各省已经颁布了相关法律法规:在招标时,要求公司选择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评级报告和个人信用记录,并将其纳入评标方法。在公开招标活动中,越来越多的投标人将公司的信用评级作为公司投标的一个新的评分项目。如果投标人按要求出示合理的信用等级资格证书,具有AAA信用等级的可得2~ 5分,没有信用等级资格证书的不得大加分。
AAA质量服务信誉证书认证
企业的质量信用等级分为AAA级、AA级和A级三个等次。评定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内容主要包括被评价企业近两年内产品质量状况,企业质量、标准化、计量管理和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情况,消费者反馈意见,遵纪守法情况等。
AAA资信等级评定认证
评级机构首先对评级企业的各类指标进行打分,然后根据各指标的权重系数计算总得分,最后根据总得分情况确定资信等级。资信等级通常分为A.B、C、D四级,在同一级别内常常还区分三等,如在A级中又分为AAA级、AA级、A级。一般来说,AAA级为最高级,D级为最低一级。在不同的国家或不同的评级机构,所确定的资信等级多少是不同的。
AAA重合同守信用证书认证
很经常听到重合同守信用,但是这个是什么呢?含义:“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是我国政府对企业信用的一种综合评价活动。简单来说就是国家政府对企业的信用问题的一个评价,能够得到这个评价对企业来说也是有非常多的好处的?
检测机构诚信认证
首先就应该保证有操作人员,核查人员管理人员,而这些管理人员都应该受过相应的培训,确保每一位员工都能够满足工位的要求。另外也应该保证设备在标准的周期内进行核查,并且展开有效的维护,能够有效确保检测活动的顺利展开。
中国品牌信誉评价认证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如果品牌获得权威的认证,在一定情况下就可以验证这个产品的性能,可以起到提亮产品亮点的作用。一个权威的品牌证书在短时间内也可有效得到消费者的信赖,更是能够起到引导消费者的作用。
企业品牌成熟度评价认证
而其中更高的级别就是强势的品牌期,此时的品牌成熟度超过0.8,但是小于1在这一个阶段,品牌已经在行业内成为一个,甚至早就已经成为垄断性的品牌。在这一个阶段,一个品牌最为主要的就在于需要保证品牌的竞争力,也需要维护好整个行业,同样也应该维护品牌的秩序,如果能够注意好,这一些就可以有效减少很多的不确定性,这其实就是一个主要的优势能够方便于在后期的成长。
AAA信用企业认证
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采用国家标准,由专业认证机构审核认证。企业符合国家标准,通过认证,颁发认证证书。证书可以在国家认可监督委员会的网站上检查,权威是可信的。
质量信誉体系测评认证
首先就是认证的申请还有测评的阶段,主要的任务就在于对于质量进行检测评价,然后决定是否可以批准认证或者是可以注册,最终发布合格的证书。
商业信誉体系测评认证
首信企业的等级以及信用企业的等级主要就是政府的采购资质,认定的管理可有效获得对应的优惠政策,还可以有效作用于产品样本,可以有效提升整体的公信度,能够有效促进与成功的几率。
一、荣誉奖项一般不可作为资格条件。 在单位采购活动中,经常有采购人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供应商的荣誉证书、获得的奖项等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由于荣誉证书、奖项一般都不是法定许可资质,所以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员不会同意将荣誉证书、奖项作为资格条件。不过,将荣誉证书、奖项作为评审因素的做法,在实践中较为普遍。 这些从业人员认为,将诸如"重合同守"单位、“优秀供应商”、“知名品牌”企业等荣誉奖项作为加分项,既可以对供应商综合实力、履约进行考察,也是起到对优秀企业的鼓励作用。因此,将荣誉证书、奖项作为评审因素合理合法。 实际上,上述荣誉奖项作为评审因素并非都合法,需要进行仔细甄别。
二、部分荣誉奖项隐含不合理限制条件。 通过仔细分析可以看出,诸如“重合同守”单位、“知名品牌”企业、“优秀供应商”等荣誉奖项的申报条件和评价指标中体现了企业成立年限、市场占有率、申报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等规模条件指标。如果将其作为加分项,表面上没有违反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但实际上隐含的限制条件起到变相限制含金量,也属于违法。 一些荣誉奖项虽明确由企业自愿申请(非强制),但其申报条件与企业经营年限、申报资金、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市场占有率等指标紧密相关,比如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经营期限5年以上,且经营规模及管理水平须达到行业领先,营业收入增长率、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市场占有率,业绩等方面也均须达到行业较高水平,才能申请参与荣誉证书。那些因经营期限不到5年、企业规模不够、经营效益达不到行业领先水平的中小微企业,因客观条件达不到申请条件而无资格申报。如只对获得这些荣誉奖项的企业加分,那么就间接限制了那些客观上无法获得荣誉证书的中小微企业。 也就是说,如果荣誉奖项的申报条件及评价标准涉及企业经营年限、申报资金、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纳税、市场占有率等规模条件,就不可以将其作为评审因素;反之,则可以将其作为评审因素。
三、财政部发文,进一步明确相关要求。 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促进单位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38号文要求清理的妨碍公平竞争十种情形中,明确包含了“设置成立年限门槛限制供应商参加单位采购活动”。38号文的发布,再次强调了落实单位采购政策的重要性,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了更加优良、更加宽松的条件。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指导性iso三体系认证综合来看,如果将隐含限制规模条件的一些荣誉证书作为评审因素,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歧视中小企业,不符合单位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精神,涉嫌间接排斥或歧视中小企业。 综上所述,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涉及企业申报资金、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纳税、市场占有率等规模条件,均不能在单位采购活动中设定为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设定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条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市场上各种证书众多,要精准查询到其申报条件和评价指标,难度较大。为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采购人、代理机构将荣誉奖项设为加分项时要格外谨慎。 法规链接 《单位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单位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申报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认证、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时光 发表于 2021-07-09 11:24:03
麦麦 发表于 2021-07-21 13:51:58
[已注销] 发表于 2021-11-12 18:04:59
alongk 发表于 2021-11-12 18:25:38
嘻嘻。 发表于 2021-11-12 18:54:18
以工商企业为例,企业所处外部环境、主体自身素质及可能获得的支持等均会影响其等级。具体来讲,如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环境、企业行业竞争力、企业管理情况与素质、企业认证老师与经营状况(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能力等),以及企业以往记录等均会对其等级的评定产生影响。同时单位及金融机构等主体对企业的支持以及企业可能获得的其他外部支持因素也会作为综合考虑的因素。
已注销 发表于 2021-11-13 08:29:27
以工商企业为例,企业所处外部环境、主体自身素质及可能获得的支持等均会影响其等级。具体来讲,如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环境、企业行业竞争力、企业管理情况与素质、企业认证老师与经营状况(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能力等),以及企业以往记录等均会对其等级的评定产生影响。同时单位及金融机构等主体对企业的支持以及企业可能获得的其他外部支持因素也会作为综合考虑的因素。
wangkai 发表于 2021-11-13 17:12:36
小希 发表于 2021-12-05 11:25:56
白驹过隙 发表于 2021-12-05 11:25:58
专家点评
一、荣誉奖项一般不可作为资格条件。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经常有采购人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供应商的荣誉证书、获得的奖项等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由于荣誉证书、奖项一般都不是法定许可资质,所以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员不会同意将荣誉证书、奖项作为资格条件。不过,将荣誉证书、奖项作为评审因素的做法,在实践中较为普遍。
这些从业人员认为,将诸如"重合同守信用"单位、“优秀供应商”、“知名品牌”企业等荣誉奖项作为加分项,既可以对供应商综合实力、履约信用进行考察,也是起到对优秀企业的鼓励作用。因此,将荣誉证书、奖项作为评审因素合理合法。
实际上,上述荣誉奖项作为评审因素并非都合法,需要进行仔细甄别。
二、部分荣誉奖项隐含不合理限制条件。
通过仔细分析可以看出,诸如“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知名品牌”企业、“优秀供应商”等荣誉奖项的申报条件和评价指标中体现了企业成立年限、市场占有率、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等规模条件指标。如果将其作为加分项,表面上没有违反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但实际上隐含的限制条件起到变相限制效果,也属于违法。
一些荣誉奖项虽明确由企业自愿申请(非强制),但其申报条件与企业经营年限、注册资金、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市场占有率等指标紧密相关,比如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经营期限5年以上,且经营规模及管理水平须达到行业领先,营业收入增长率、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市场占有率,业绩等方面也均须达到行业较高水平,才能申请参与荣誉证书。那些因经营期限不到5年、企业规模不够、经营效益达不到行业领先水平的中小微企业,因客观条件达不到申请条件而无资格申报。如只对获得这些荣誉奖项的企业加分,那么就间接限制了那些客观上无法获得荣誉证书的中小微企业。
也就是说,如果荣誉奖项的申报条件及评价标准涉及企业经营年限、注册资金、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纳税、市场占有率等规模条件,就不可以将其作为评审因素;反之,则可以将其作为评审因素
行业协会荣誉奖评标专家能否认定为加分项
专家点评
一、荣誉奖项一般不可作为资格条件。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经常有采购人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供应商的荣誉证书、获得的奖项等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由于荣誉证书、奖项一般都不是法定许可资质,所以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员不会同意将荣誉证书、奖项作为资格条件。不过,将荣誉证书、奖项作为评审因素的做法,在实践中较为普遍。
这些从业人员认为,将诸如"重合同守信用"单位、“优秀供应商”、“知名品牌”企业等荣誉奖项作为加分项,既可以对供应商综合实力、履约信用进行考察,也是起到对优秀企业的鼓励作用。因此,将荣誉证书、奖项作为评审因素合理合法。
实际上,上述荣誉奖项作为评审因素并非都合法,需要进行仔细甄别。
二、部分荣誉奖项隐含不合理限制条件。
通过仔细分析可以看出,诸如“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知名品牌”企业、“优秀供应商”等荣誉奖项的申报条件和评价指标中体现了企业成立年限、市场占有率、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等规模条件指标。如果将其作为加分项,表面上没有违反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但实际上隐含的限制条件起到变相限制效果,也属于违法。
一些荣誉奖项虽明确由企业自愿申请(非强制),但其申报条件与企业经营年限、注册资金、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市场占有率等指标紧密相关,比如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经营期限5年以上,且经营规模及管理水平须达到行业领先,营业收入增长率、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市场占有率,业绩等方面也均须达到行业较高水平,才能申请参与荣誉证书。那些因经营期限不到5年、企业规模不够、经营效益达不到行业领先水平的中小微企业,因客观条件达不到申请条件而无资格申报。如只对获得这些荣誉奖项的企业加分,那么就间接限制了那些客观上无法获得荣誉证书的中小微企业。
也就是说,如果荣誉奖项的申报条件及评价标准涉及企业经营年限、注册资金、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纳税、市场占有率等规模条件,就不可以将其作为评审因素;反之,则可以将其作为评审因素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哦谢谢
惜蔷薇 发表于 2022-03-22 03:45:48